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66号原告:肖某某,男,现住庄河市。被告:马某某,女,现住址同上。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