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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秋霞与王国虎、李新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霞,王国虎,李新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893号原告:王秋霞,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留成、王秋锦,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虎,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李新画,女,成年,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王秋霞诉被告王国虎、李新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秋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霞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王秋霞。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