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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万顺、侍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顺,侍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675号申请人:刘万顺,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342326196406153814。凤阳县342326196406153814。;342326196406153814。被执行人:侍剑,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342326197310033812。凤阳县342326197310033812。。3423261973100338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生效的(2017)皖1126民初1473号判决,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侍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侍剑赔偿原告刘万顺的损失7807.27元;案件受理费被告侍剑负担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侍剑银行存款7945.00元。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之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