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树林、杨春平与向勇、向春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林,杨春平,向勇,向春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665号原告:李树林,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保,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杨春平,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向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向春红,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李树林、杨春平与被告向勇、向春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树林、杨春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林、杨春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树林、杨春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林、杨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树林、杨春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