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苗苗诉魏永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苗苗,魏永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813号原告:姚苗苗,女,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魏永锋,男,陕西省富平县人。原告姚苗苗与被告魏永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苗苗、被告魏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苗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魏玉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草率成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性格开朗,社交广泛,朋友较多,被告性格内向,朋友较少。因双方性格差别较大,给沟通造成障碍,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对原告无端猜疑,甚至恶语中伤,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和感情。经济上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特别是暑假孩子生病被告不予理睬,无奈原告借钱给孩子治病,在孩子最需要照顾时,被告没有做到一位父亲应尽的责任。双方在工作、婚姻生活,女儿上学等生活方面矛盾不断,导致矛盾不断激化,因感情不和自2014年8月原被告分居至今。被告魏永锋辩称,初婚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6月4日婚生孩子魏玉萱。婚后被告一直辛苦地干活,艰辛地维持着这个家庭,被告所挣得工资全部交给了原告。被告认为在一起过日子,被告愿意将工资交给原告。被告对原告很上心,为了避免婆媳矛盾,原告和被告从家中搬出在外居住。被告送原告住院。被告负担了婚生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及买衣服和购买书包费用。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已建立的家庭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1、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办结婚证时间。2、(2015)耀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未出庭,原告撤回起诉。被告对证据1和证据2认为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初婚夫妻关系一般,双方和睦相处。2010年6月4日婚生孩子魏玉萱。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2015年10月22日原告撤回起诉。2016年3月、4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5月3日第二次起诉,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6年6月23日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17年5月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现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和好愿望强烈,原告无证据证实原被告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向和好方面努力,互谅互让,互相包容,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共建美好、和谐、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姚苗苗和被告魏永锋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苗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