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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文川、谢成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川,谢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谢文川,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谢成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文川与谢成东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文川要求被执行人谢成东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谢成东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谢文川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