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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满华与被告陈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陈圣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满华,陈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陈圣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351号原告:雷满华,男。被告:陈建,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龙,男,系该公司理赔部员工。被告:陈圣良,男。被告陈建、陈圣良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满华与被告陈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陈圣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雷满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满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满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雷满华负担。审 判 长  卢晓淼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人民陪审员  尹敏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