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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宏武与房县神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蔡孝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武,房县神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蔡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武,市民。被执行人:房县神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蔡孝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孝国。关于张宏武与房县神农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蔡孝国合同纠纷一案,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宏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