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任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农民。被执行人:任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马某乙与任某离婚涉及子女马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在履行1000元抚养费义务后,由于经济困难,自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马某乙也同意在执行和解期限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