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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费执字第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亭,朱传英,朱传磊,翟正玉,张焕新,孙怀智,黄继永,沈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第113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安亭,男,1978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朱传英,男,1978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传磊,男,1983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翟正玉,男,1970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张焕新,男,1964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孙怀智,男,1967年3月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黄继永,男,1966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沈宝泉,男,1962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安亭、朱传英、朱传磊、翟正玉、张焕新、孙怀智、黄继永、沈宝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怀智、张焕新的存款15万元(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