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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4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4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屯留县上村镇岭上村,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屯留县河神庙乡河神庙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在你行存款3675元(其中包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健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