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海林申请执行张磊、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林,张磊,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339-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林,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郭凯,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海林申请执行张磊、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资金仍未按生效付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磊、郭凯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