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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郑荣军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