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7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相洲、赵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相洲,赵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750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戴巍。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颖珺。被告:张相洲,男,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赵丹丹,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相洲、赵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73元,减半收取1386.5元,保全费1138元退回。审 判 员 杨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