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守森诉刘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张守森,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喆,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张守森申请刘喆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守森于2017-5-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和房产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6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振宾审 判 员 李 松助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志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