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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搏与河南省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搏,河南省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496号原告:周搏,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杰。原告周搏与被告河南省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周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