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毓彬,交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侯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7)晋1130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毓彬、王侯青、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交口县人民法院(2017)晋1130民初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上诉人陈某某。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