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蒋道明、张政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道明,张政明,王雄伟,文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882号被执行人蒋道明,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张政明,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王雄伟,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文建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道明、张政明、王雄伟、文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道明、张政明、王雄伟、文建军缴纳罚金各20000元、15000元、10000元、8000元,申请执行费总计545元。但被执行人蒋道明、张政明、王雄伟、文建军至今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道明、张政明、王雄伟、文建军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882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饶兴武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