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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海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海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02号罪犯杨海军,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8日作出(2002)周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8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月20日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刑二年;于2011年1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对其减刑一年;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刑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杨海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海军2001年11月8日下午,在家心情烦躁,用手卡其子杨紫俊的脖子,妻子周红艳拉开该犯的手,让其子跑开,该犯随到屋中取菜刀一把,照妻子头上连砍两刀,其妻呼救时,该犯之兄杨榜上前劝阻,该犯便照其兄头、身、手上砍数刀,杨榜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在菜刀被群众夺下后走出院门,又用砖头和木棍将闻讯赶来的其母梁广英打死。罪犯杨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病不能参加劳动。但能服从管理,较好地遵守生活卫生制度,经常保持卫生整洁。受监狱表扬五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