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与胡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胡广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978号原告:XX,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被告:胡广进,男、汉族,1964年1月4日生。原告XX与被告胡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XX诉称,2009年5月26日在办税期间,原告向被告索要税款及利息,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其所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都推脱不还,至今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被告胡广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桐柏县,本案应由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该案移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法院起诉。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在吴起县共同合伙经营打井队期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履行地在吴起县。现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我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胡广进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胡广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广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占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