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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建荣与卫文成、王容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19号王建荣、卫文成、王容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荣与被执行人卫文成、王容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川08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测绘费用4000.00及垫付案件受理费2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卫文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4243.00元予以扣划执行剑阁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7)川08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