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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双义与周建国、徐玉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双义,周建国,徐玉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701号原告:方双义,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国,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徐玉嫦,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方双义与被告周建国、徐玉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双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方双义负担。审 判 员  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