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晓慧与张雷、高薇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慧,张雷,高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慧,女,汉族,1974年7月13日,住柳河镇。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生,住柳河镇。被执行人:高薇薇,女,汉族,1980年7月4日生,住柳河镇。本院在执行杨晓慧与张雷、高薇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雷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春燕本金2万元,申请执行人吴春燕放弃余款8800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4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