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卜辉与陶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3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卜辉,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申请人:陶玉奇,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卜辉与被告陶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皖0225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查封或扣押陶玉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R90**号宝马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卜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卜辉与陶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调解结案,现卜辉申请解除冻结。卜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车牌号为皖BR90**号宝马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