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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督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瑞合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尹诺门窗销售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瑞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尹诺门窗销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9民督30号申请人:武瑞合,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8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尹诺门窗销售。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负责人:尹国锋,男,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系该店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武瑞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武瑞合称,2014年申请人武瑞合开始给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尹诺门窗销售供应塑钢型材,2015年4月4日欠货款7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尹诺门窗销售偿还申请人武瑞合货款72000元,利息9828元(2015年4月4日到2017年8月4日,72000元×28个月×4.875‰≡9828元。)合计8182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尹诺门窗销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武瑞合货款72000元,利息9828元,合计81828元。申请费615.23元,由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尹诺门窗销售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