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凯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豫1330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凯,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收到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桐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