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洛曦与杨程智、宿州市第四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洛曦,杨程智,宿州市第四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602号原告:孙洛曦,男,200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程智,男,200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第四小学,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守亮,系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洛曦诉被告杨程智、宿州市第四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孙洛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洛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洛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洛曦负担。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马子源人民陪审员 沈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