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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宇恒、王彦梅与韩洪伟、李金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恒,王彦梅,韩洪伟,李金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324号原告李宇恒,男,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依安县,住依安县。原告王彦梅,女,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依安县,住依安县。被告韩洪伟,男,37岁,汉族,个体户,依安县。被告李金影,女,36岁,汉族,个体户,住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恒、王彦梅与被告韩洪伟、李金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宇恒、王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李宇恒、王彦梅负担。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