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宇恒、王彦梅与韩洪伟、李金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恒,王彦梅,韩洪伟,李金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324号原告李宇恒,男,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依安县,住依安县。原告王彦梅,女,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依安县,住依安县。被告韩洪伟,男,37岁,汉族,个体户,依安县。被告李金影,女,36岁,汉族,个体户,住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恒、王彦梅与被告韩洪伟、李金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宇恒、王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李宇恒、王彦梅负担。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