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洪与被告童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洪,童贤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308号原告:姚洪,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贤兵,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姚洪诉被告童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姚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洪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洪撤诉。审 判 员 胡维华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