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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洪与被告童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洪,童贤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308号原告:姚洪,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贤兵,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姚洪诉被告童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姚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洪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洪撤诉。审 判 员  胡维华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