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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野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野,张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501号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医院巷4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92957136。法定代表人:滕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才,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野,男,生于1982年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红,女,生于1982年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野、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仁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