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8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杰,山东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刘泽鹏,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燕审判员 李莉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