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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炳华与邓任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华,邓任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588号原告林炳华,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委托代理人植文金,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告邓任澄,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华与被告邓任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林炳华承担。>审审判员  莫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江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