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侠、冯术奎与被告冯莉莉、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侠,冯术奎,冯莉莉,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6民初752号原告:张侠,女,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冯术奎,男,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冯莉莉,女,汉族,农民,住安达市。被告:冯翠翠,女,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冯萍萍,女,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冯丹丹,女,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冯兵兵,女,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张侠、冯术奎与被告冯莉莉、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侠、冯术奎、被告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莉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侠、冯术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五被告每年各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0元;2、医疗费8710元由五被告平均承担,以后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平均承担、住院期间五被告轮流看护;3、死后的丧葬费由五被告平均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平均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共有五名女儿,分别为五被告。二原告已年迈无经济来源且疾病缠身,五被告对二原告都不尽赡养义务,被告冯莉莉未答辩。被告冯翠翠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兵兵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萍萍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丹丹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二原告共有五名女儿系五被告。二原告疾病缠身,无经济来源。五被告都不尽赡养义务。2017年6月6日,原告张侠花费医疗费2303.36元。被告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对原告张侠提供的医疗门诊费票据三张、林诚大药房信誉卡两张无异议。本院认为林诚大药房信誉卡所出售的药物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对医疗门诊费票据三张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侠现58岁但疾病缠身,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有权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冯术奎现60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有权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五被告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原告张侠、冯术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告张侠要求五被告平均承担医疗费用8710元的请求,本院支持2303.36元。原告张侠、冯术奎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莉莉、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自2017年8月起,于每年9月1日各给付原告张侠、冯术奎赡养费2000元;二、被告冯莉莉、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各给付原告张侠医疗费460.67元(2303.36元÷5个人);三、原告张侠、冯术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扣除农村合作医疗部分后由被告冯莉莉、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各承担五分之一、原告张侠、冯术奎住院期间由被告冯莉莉、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轮流护理;四、原告张侠、冯术奎死亡后丧葬费由被告冯莉莉、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各承担五分之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莉莉、冯翠翠、冯萍萍、冯丹丹、冯兵兵各承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