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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与魏新忠、黄雄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魏新忠,黄雄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736号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府前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86422-9。负责人:邹然。委托代理人:李治平、谢贻,该服务中心员工。被告:魏新忠,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黄雄坚,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苍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魏新忠、黄雄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以其与被告魏新忠、黄雄坚有和解意向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城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