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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昌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昌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338号罪犯许昌熊,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鲁0214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昌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一年五个月十五日。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许昌熊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宝良、蔡文锋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许昌熊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许昌熊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昌熊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剩余刑期不足一个月,时间过短,不适于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不予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昌熊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军玲审判员  蒲娜娜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新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