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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兴玉诉赵国东、李德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舒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851号原告:王兴玉,男,1994年11月30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国东,男,1974年6月15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德财,男,1992年6月21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舒兰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一。原告王兴玉与被告赵国东、李德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舒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兴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玉撤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侯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云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