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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伟杰、范新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杰,范新敏,姬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杰,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新敏,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原审被告:姬卫忠,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赵伟杰因与被上诉人范新敏及原审被告姬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8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赵伟杰的户籍所在地为封丘,本案应由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范新敏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借据》显示,范新敏为出借人,姬卫忠为借款人。因此,范新敏与姬卫忠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辖的规定,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范畴,即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权。本案系合同纠纷,范新敏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又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范新敏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赵伟杰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远锋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