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异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京盛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建晔钢筋工程有限公司、董庆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京盛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建晔钢筋工程有限公司,董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异774号案外人:苗维,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李连进,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京盛金属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谈盛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杰,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建晔钢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庆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庆军,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审查案外人苗维就(2016)沪0115执18793号所查封房产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中,因案外人苗维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按撤回异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异议处理。审 判 长 吴晓春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