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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治方申请执行宋新波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方,宋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方,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宋新波,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刘治方申请执行宋新波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122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