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华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华东,刘学红,柳光学,柳巨武,柳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柳华东,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学红,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柳光学,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柳巨武,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柳志刚,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华东刘学红、柳光学、柳巨武、柳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向柳华东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柳华东等自觉履行(2016)鲁0686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华东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光学账户906080800011131025479存款元,账户906080800011131071700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 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