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信涵与姜连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涵,姜连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2515号 原告:徐信涵,男,1992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姜连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信涵与被告姜连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涵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信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信涵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信涵负担。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