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振豪与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豪,鲁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503号原告:朱振豪,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鲁楠,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豪与被告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振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豪撤回对被告鲁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振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