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忠兵与张秀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忠兵,张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忠兵,男,1966年4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盛兴炜,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系大连庄河市诚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秀斌,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现羁押于大连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忠兵与被执行人张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秀斌有坐落于庄河市市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秀斌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门市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