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951江苏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951号原告:江苏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899389359,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南路29号501-503室。法定代表人:陆政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明,男,该公司法务。被告: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5523885XC,住所地泰州市泰州大道323号。法定代表人:丁锋。原告江苏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