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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危小平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莫家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小平,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莫家冲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民初2021号原告:危小平,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强,长沙市望城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丹,长沙市望城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莫家冲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莫家冲组。负责人:张晓东,该组组长。原告危小平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莫家冲组(以下简称莫家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丹、被告莫家冲组组长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危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莫家冲组支付危小平土地补偿款40000元;2、莫家冲组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危小平系莫家冲组的村民,其3岁患××致双腿残疾,其家庭原承包了水田,从其父1970年逝世起其享受“五保户”待遇至今。2015年底,因修长株潭城际铁路征收了莫家冲组土地,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23000元。2016年,莫家冲组人均分配集体收益款2000元。2017年上半年,莫家冲组的土地再次被征收,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20000元。莫家冲组以危小平系五保户不享受集体收益分配为由未向危小平分配上述款项。危小平作为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平等地享有集体利益分配权,莫家冲组的行为侵犯了危小平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莫家冲组辩称,危小平是本组的五保户,自其出生后不久其行动不方便,没有承包田土,没有亲戚照顾,一直由组上和社区的村民照顾。本组村民对五保户非常好,本组的五保户在本组生活得非常好,均比较长寿。为了提高危小平的住房质量曾要求危小平住敬老院,危小平没有同意,本组给危小平一块地皮(另外一个五保户的),由社区出资,组上出力为危小平建了一栋房屋。本次征收中该房被征收了,危小平得该房的征收款60多万元,但危小平掌控不了这60多万元,该60多万元现去向不知,组上村民担心危小平的生活又陷入无着落,又要求社区和组上的村民来照顾。本组向村民发放土地征收款两次,第一次人均发放21000元,第二次人均发放13000元,合计34000元。其他零星收益是本组部分村民入股承包的工程获得的,该收益由入股的村民享有,危小平没有入股,不应享有。如果危小平达到本组如下要求,本组同意给付涉案征收款34000元:危小平不能将征收房款60多万元赠与他人,也不能借给他人使用,可以以危小平的名义购买房屋;征收房款托管到社区,危小平每月到社区领取生活费用,少了由组上补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危小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长株潭城际铁路西延线(金山桥段)房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安置合同》《货币安置区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2015年12月因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征收了莫家冲组的土地、房屋等,危小平所居住的房屋也被征收的事实;2、土地补偿款发放明细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17日为莫家冲组代发其村民土地补偿款及其未向危小平发放该款的事实;3、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的证明1份,拟证明莫家冲组的组长为张晓东的事实;4、危小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拟证明危小平系莫家冲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莫家冲组对危小平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莫家冲组未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危小平世居在莫家冲组,属莫家冲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自幼患病,双腿残疾,系莫家冲组的五保户,未承包田地。2015年长株潭城际铁路等项目征收了莫家冲组的部分土地,莫家冲组获得相应的征收收益。莫家冲组组长自认向本组村民发放土地征收款两次,第一次人均发放21000元,第二次人均发放13000元,合计34000元。莫家冲组以危小平不擅于管理其资金为由未向危小平发放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危小平作为莫家冲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莫家冲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莫家冲组扣留危小平34000元土地征收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危小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综上,危小平作为莫家冲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故其主张莫家冲组支付集体收益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莫家冲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危小平集体收益款34000元;二、驳回危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莫家冲组负担650元,危小平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胜华审 判 员  李灵芳人民陪审员  蔡铭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