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桂玲、李丽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玲,李丽英,华碎典,林雪凡,王美红,华妙萍,林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玲,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丽英,女,1951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华碎典,男,1943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雪凡,男,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美红,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华妙萍,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势川,男,住法国。本院依据已于2017年08月01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3752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妙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妙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华妙萍与被执行人林势川名下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新建岭小区1幢2-302(权证号:00××08)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1910号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桂玲与被执行人李丽英、华碎典、林雪凡、王美红、华妙萍、林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1121民初37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丽英、华碎典、林雪凡、王美红、华妙萍、林势川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华妙萍与被执行人林势川名下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新建岭小区1幢2-302(权证号:00××08)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吴君勇联系电话:0578-683****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