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肖崇实、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崇实,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冯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院长审批局长审批庭长审批承办人意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肖崇实,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经济开发区常福新城。法定代表人田黎。被执行人冯敬涛,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0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敬涛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长虹桥39号(原37-2号)伟业佳苑5栋2单元14层1401房屋(权证号:市2014006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敬涛、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敬涛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长虹桥39号(原37-2号)伟业佳苑5栋2单元14层1401房屋(权证号:市201400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