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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万红梅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红梅,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099号原告万红梅,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郭斌,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梅与被告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梅提供的被告郭斌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不准确,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法院提供被告郭斌的具体地址,故本院无法向被告郭斌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红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退还给原告万红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昝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多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