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献县光军试模厂、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光军试模厂,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66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光军试模厂,组织机构代码:L5342189-9,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河城街村。经营者:何光军。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1层122号。法定代表人:刘本法,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72.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成兴达建筑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72.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