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垂宇与乔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垂宇,乔璐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202号原告:薛垂宇,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乔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垂宇与被告乔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垂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垂宇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垂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薛垂宇负担。审判员 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琪 搜索“”